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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移民成功之路 - CEC 篇

發布時間:2020-08-06 熱度:<1209

移民部現時吸收經濟類移民 (Economic Class) 的政策是看重申請人在加拿大能夠成功建家立業及融入社會的能力, 所以, 申請人如果在加拿大受過大?;蛞陨系慕逃潭?and/or 在加拿大做過有技術含量的工作, 那自然成為移民部需要的對象。  CEC 這個移民項目就是在這個大氣候下產生的。
為了要鼓勵這個群體申請成為移民, CEC 項目的設計對于申請人的要求是簡單而清晰, 個案處理所需要時間方面, 因為絕大多數的申請人都在加國, 為了避免耽誤, 這類的申請都會很快結案。  由 2008 年九月中開始, 首批的申請人, 甚至短, 三個月就拿下 PPR。  隨著這個移民項目的普及, 申請個案的數量大增, 因此處理時間越來越長, 2009 年的成功個案平均大約是 6 個月審理完畢。  2010 年, 估計需要加多二至三個月。  當然, 如果申請人的雇主很出名, 例如 IBM,  當然會繼續火速審批完畢。
同學們可以經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消息來源取得關于 CEC 項目的資料, FA 嘗試給大家以下的專題探討:
1. 學歷要求 
a. CEC 既然是 "加拿大經驗類別", 當然只是需要加拿大的專上教育。  由于教育范疇是屬于省政府的權力, 聯邦政府不會過問, 為了避免私立專上學院濫竽充數, 移民部基于 "品質控制" 著想, 只是認可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專上學院, 及被省政府授權可以頒發學位的私立大學。  (注1: 這個只是限于 CEC 項目的要求, FSW 因為屬于全球性的項目, 不受此限。  注2: 這些私校雖然被排除于 CEC 門外, 但他們的學生是可以申請到學簽的)
b. 這個專上的課程可以是:
1. Degree, 即是大學畢業
2. Diploma, 即是 College 畢業
3. Certificate 即是職業訓練, 例如是機械技工或廚師 (注3: 當然對大部分的同學來說這個是不適用的)
c. 申請人在加拿大上學的時間不能少于四個學期, 以每個學期是四個月為標準, 一共就是 4 X 4 = 16 個月了, 當中是連續一口氣讀完還是中間有假期是沒有分別, 會被同等看待的。  (注4: CEC 最初出爐的時候, 有一些 14 個月的 Master program 的申請很幸運地過關, 但現在是不可能發生的了)
d. 以上談及的四個學期一定要是 Full Time Study, 而 Full Time Study 的標準是以學校為依歸, 而不是移民官的見解。  換句話說, 假如 Seneca 的四門課 (任何四門課, 包括 ESL) 就是 Full Time Study, 移民官沒有權力去不認同!
e. 原則上 ESL 課程不屬于專上課程的主要部分, 但是申請人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是可以夾集 ESL 課程的, 而仍然符合 CEC 的要求!
f. 如果 Co-op work 是課程的必需部分, 當作是一個 Study Semester。
g. 申請人一定要在合法的情況, 即持有 Study Permit 之下讀書才可以被承認, 也就是說, "黑" 學生是不會被承認的。
h. 與工作經驗不同, 學歷是不會 "過期" 的。  即是說申請人如果曾經在加拿大受過被認可的專上教育, 無論是多久以前, 理論上只要可以來到加拿大合法工作一年, 一樣可以申請 CEC。  (注5: 當然這一類的申請人是有其他移民選擇的。)
i. 外國勞工以其兩年被認可的加國工作經驗, 也可以申請 CEC, 不需要任何的學歷要求.
相信以上大概已經總結了大部分同學需要知道的 "尋常" 資料, 其它有一些比較特別的情況, 在此我們就不一一解釋了。

2. 工作經驗要求 
a. 歸類于 0AB
b. 不需要與讀書的專業對口
c. 可以夾集 0AB 三類工種
d. 可以有多于一個雇主
e. Part Time 或 Full Time 沒有所謂
f. 沒有連續性的要求
g. "一年" 所指的是 1,950 小時, 并非是十二個月或五十二個星期, 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在合情理之下, 可以用短于十二個月的時間去滿足要求。
h. "兩年" 是指 1,950 X 2 = 3,900 小時。
i. CEC 定下了工作經驗在時間上的有效期, 對于同學來說是追朔期為兩年 (注: 對于外國勞工追朔期是 3 年內工作兩年), 一方面是鼓勵申請人盡早申請, 另一方面可以確認申請人, 在加拿大的工作經驗是最 current 的,即是說你的一年工作經驗要在移民部收到你的申請時, 過往兩年內的工作才為之有效。  舉例說, 如果移民部是在 2010 年 8 月 1 日收到你的申請, 他們就會追朔到 2008 年 8 月 1 日了, 意味著 2008 年 8 月 1 之前就不看了。
j. 以上的追朔期是指移民部收到你的檔案, 不一定是指 Buffalo!  為什么這樣說呢?  個別情況下, 申請人只可以將表格遞交境外的移民部辦事處, 例如北京或香港, 當北京或香港收到就等于移民部收到, 然后北京或香港就會將檔案轉交 Buffalo 審理, 這個轉交時間的長短是不會對申請人不利的, 即是不會對申請人的工作經驗構成威脅, 因延誤部分變成無效。


3. 語言要求 
a. 對于同學來說, 就是雅思了!  從 2010 年 6 月 26 日開始, 雅思成績是移民部唯一接受, 作為申請人證明英語能力的文件。
b. 關于雅思成績的有效期, 官方的要求是 2 年。  
c. 同學們的雅思成績根據移民部的表格轉成 CLB 點,"0A" 的工作不少于 28 CLB 點,"B" 工作不少于 20 CLB 點。
d. 以 "0A" 的工作來說:
1. 以雅思的四個 6 為基礎, 如果同學考到四個 6/6/6/6 就可以轉換成 CLB 的 7/7/7/7,共 28 點,合格。
2. 如果雅思其中的某一項達不到 6,舉例是 5.5,即是轉換不到 CLB 的 7,但 CEC 容許你其他超過 6 標準的一項, 舉例是 6.5, 是可以換成 CLB 8 的, 那么, 你的雅思成績根據以上的例子是 5.5/6.0/6.0/6.5, 就可以變成 CLB 的 6/7/7/8, 一樣合格。
3. 但是以上的通融只是局限于一點高去救一點低, 換句話說, 如果同學的成績是 5.5/5.5/6.5/6.5, 換作 CLB 是 6/6/8/8,加起來不錯是 28 點,但很可惜不合格。
4. 進一步分析, 如果同學考到雅思的 5.0/6.0/6.5/6.5, 換成 CLB 是 5/7/8/8, 雖然加起來是 28 點, 但不合格, 因為只容許你從基礎向下不得超越1點。
5. 再嘗試深入分析 4), 舉個例子同學考到的雅思是 5.0/7.5/6.5/6.5, 將會換成 CLB 的 5/8/8/8, 加起來是 29, 比 28 還多一點, 但可惜不合格,原因與 4) 一樣。
e. 以 "B" 的工作來說, 大家可以從 "0A" 的思維, 從 CLB 的四個 5 為基礎應該很容易了解到。
f. 雅思成績被視為 "Conclusive Evidence", 即是移民官沒有權力去進一步去為難申請人的英文能力, 舉例說, 如果申請人需要面試, 因為緊張英文說得不好, 移民官沒有權力懷疑或否定你已經考到的雅思 "Speaking" 水平。

4. CEC 的其他考慮點 
a. 原則上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的那一刻是已經符合項目的要求, 所以, 遞交申請之后的個人取向, 包括職業的轉換, 甚至是否留在加拿大都不重要。
b. 申請人在遞交表格之后, 如果選擇留在加拿大等 PPR, 就一定要維持一個合法身份, 例如續工簽, 或申請 Visitor Record, 因為 Buffalo 在明知道你是在加拿大黑下來的情況下, 是不會給 PPR 你的。
c. 簽證官在評核你的工作經驗的環節是放重點于 job duties , 而不是 job title, 舉個例子,如果你的 job duties 完全符合 1241 Secretary, 但是你報上的 job title 是  Office Assistant, 移民官一樣會承認你是一個 B 類的工作。  當然這只是個例子, 目的是希望讓大家明白其真正的意思而已。
d. CEC 說不接受 "Self-employment" 作為工作經驗,可是 Self-employment 在移民法中卻是沒有被定義的, 所以, 并非單單一張 T4A 就會將你拒于 CEC 門外!
e. CEC 只承認畢業之后的工作經驗, 但是如果申請人擁有 off campus work permit, 畢業后申請 PGWP,  在還沒有收到 PGWP 之前, 用 off campus work permit 去工作的經驗, 是算在 CEC 工作經驗之內的。
f. CEC 只承認畢業之后的工作經驗, 如果申請人是兩年 college diploma 畢業, 然后立即轉到 university 讀degree program, 在上大學當中有工作, 例如 TA/RA, 只要是合法的, 例如有 OCWP, PGWP, 或者是 on campus employment 免工簽, 同時要符合 0AB, CEC 是承認的, 因為 "畢業" 的定意是指 college, 并非正在修讀的大學。  這個例子也可以適用于讀完 bachelor, 然后轉 master.
g. CEC 沒有明確對 "工資" 的要求, 只要是合情合理, 就算最低工資也可以過關。
h. 原則上, 申請人遞表時不用提供 RCMP fingerprints report, buffalo 在個別情況之下會向你要求遞交這份報告, 為了節省時間, 鼓勵大家一起遞交。
i. 為省卻麻煩, 同學可以考慮將政府的申請費用與落地費用合共 $1,040 一次性遞交。
j. 關于相片, 遞交申請的時候需要 4 張, PPR 的時候需要 3 張, 體檢的時候醫生要求 2-3 張, 所以一次性可以準備 10 張備用, 這樣就可以省時省錢。
l. 遞交申請之后, 如果需要轉地址或者轉工作, 一定要馬上通知移民部, 萬一你的案件要接受調查, 有關工作人員能夠有效地聯系到你, 以致你的誠信不會受到質疑。
m. 如果同學用少于一年的時間就已經累積到 1,950 小時遞交申請, 有兩點需要留意, a) 你雇主的業務性質與你的職位是需要雇員長時間工作的, 例如日本餐館里面的 sushi chef; b) 你的 1,950 小時是需要一目了然的。
n. 如果遞交了申請, 收到 FN 之后大約四個月仍然沒有消息, 就可以 order CAIPS 看看。
o. Job Reference letter 的簽名人不需要一定是雇主本人, 在取得雇主的同意下, 較為理想的安排就是你的直屬上司, 因為 a) 最熟悉你工作的就是他;  b) 相對雇主來說,他是比較容易聯系得上, 能比較清楚地回應移民部的查問;  c) 很多情況下, 你們的工作關系會比較密切。
p. NOC 所提供的 job duties 只可以作為參考, 萬萬不可以 "搬字過紙",不少 DIY 的申請人等得太久, 最后找 FA 跟進, 從 CAIPS  notes 就看過很多移民官的評語說  job duties 十分 "generic"  即是 "搬字過紙" 的意思, 結果就是要等待接受調查。
q. Job Reference letter 的草擬有一個 "起點" 和一個 "終點"
1. "起點" 是根據 0AB 作為指引
2. "終點" 是寫完之后還要用沒有技術含量的 D 類職位作為比較, 就可以客觀地看得到自己準備的草稿是接近 0AB 或者是 D



 
5. 的風險點 
偷步入申請表格是如同 "自殺":
為什么這樣說呢? 在以上 "工作經驗要求" 里, 已經提及工作經驗有效性這個概念, 已經舉例說明移民部收到你的案子后如何 "鎖定" 那兩年時間。  如果同學提早入表, 單方面以為當移民官處理的時候會考慮加上你入表后的工時就大錯特錯了, 因為 "鎖定" 工作時間是移民官基本動作, 如果他們在這方面失職, 隨時飯碗也不保!
工作經驗的 "認受性", FA 嘗試從三方面分析:
a. 雇主業務的 "真實性" 即是英文的 "Legitimacy" - 這是指這間公司存在的真正目的及意義, 是否只是幫申請人去申請移民?
很多同學關心到公司的規模小, 員工少, 業務少等因素, 會不會對申請帶來負面影響呢?  原則上 CEC 注重的是加拿大工作經驗, 不是評核雇主有沒有生意的頭腦以及他們的生意眼光和手法, 而且暫時還沒有遇到移民官要求看雇主財政報告的先例。  FA 版主認為, 小公司只是會增加 BC 的風險, 只要雇主是正正規規做生意, 最終還是會滿足到到訪的 CBSA Officer, 只是時間拖長了。
b. 這份工作的 "真實性" 即是英文的 "Genuineness" – 當雇主的業務通過以上的 "Legitimacy Test", 下一步就是衡量這份工作是真或假?
一些同學可能是為勢所迫, 或可能是心存僥幸, 選擇 "掛工"。  FA 誠心告誡同學, 這個風險十分之大, 尤其是這份 "工作" 是付費弄來的。  因為 "雇主" 的出發點純粹是牟利, 不會管同學們的死活。  再且, 即使申請最后失敗, 同學們也沒有合法的理據向雇主追討。  更有些 "無良雇主", 到最后關頭, 諸多金錢上的額外要求。  到這個階段, 所謂 "人為刀俎, 我為魚肉", 只能任人宰割。  當然, 如果雇主是您的世交好友, 給您一份工作, 但不太計較您的工作表現及出席率, 原則上風險會降低。
歸根結底, 假如調查員電話調查甚至到訪, 如您不在工作崗位, 而您的同事或者雇主不能自圓其說的話, 您的申請將會遇上麻煩。
c. 當雇主是 Legitimate, 工作是 Genuine, 最后要衡量你的工作有沒有技術含量, 即是符合以上提及的 "0AB" 工種。
您申請 CEC 時所遞交的雇主信將成為審查的基礎。  此外, 移民官員所接觸的申請人來自不同的背景, 因此他們不可能是專家, 只可能是通才, 用平常人心態去衡量是否合理, 有否夸大成份。  而移民官及調查員的知識面尺度局限于 NOC 指引, 首先, 看雇主信中所列出的 Job Duties 與 NOC 是否 "相配";  然后看是否 "合理"。
所謂 "相配", 不是從相關的 NOC 中搬過來, 這樣做只不過是自找麻煩, 誠信度令人懷疑。  正確地講, 可以說是移民官的一個感覺, 在看不到 words for words 的情況下,認同雇主信中對職位的描述是與 NOC 的描述是對等的。
所謂 "合理", 是與公司的業務和規模有直接關系。  舉例說, 一個十分小規模的公司難道還需要請一個 Administrative Officer?  話說回頭, 雖然原則上每個員工的工作崗位是由雇主安排的, 完全與移民部無關, 但大家要明白, 移民官無權挑戰雇主, 而他們卻絕對有權力挑戰申請人。  因為這樣不恰當的安排, 導致移民官的懷疑, 吃虧的永遠是申請人。
最后補充一句, NOC 的描述是很空泛的, 只能提供雇主一個最基本的模式用作參考, 雇主當然會根據自己的切實需要加以調整, 所以如果同學貪圖方便, 搬字過紙給雇主簽名, 到頭來雇主收到調查的電話, 雇主的回答將會很生硬, 甚至是一句一句地讀出來, 這樣就麻煩了。

6. CEC 是 "一擊即中" 的項目
CEC 的個案因為學歷或者語言方面不合格, 而被拒簽, 所耽誤的時間, 相對較短。  但如果是因為工作經驗不被認同, 所耽誤的時間將會十分長, 意味著申請人的工簽在 CEC 被正式拒簽后, 所剩余的時間就不會多了。  當然, 如果申請人還是身在加拿大, 還是在工作, 原有雇主繼續聘用, 用 LMO 再續工簽, 假以時日, 可以重新再遞交 CEC 申請。  但有部分同學選擇遞交 CEC 后辭掉工作, 或者重返校園, 甚至回國, CEC 申請一旦拒簽, 申請人想再遞交 CEC 申請的希望將十分渺茫。
FA 衷心告誡同學, 絕不要抱者碰運氣的心態去申請 CEC, 應該計劃善用三年工簽的時間去作充分的準備, 不要在條件不足的情況下遞交申請。  比如, 胎兒未足月就催生, 當然對胎兒不利。

7. CBSA 上門調查 
FA 提供 CBSA  對 CEC 調查所使用的表格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Investigation"  給大家分享, 最起碼希望可以幫到申請人及其雇主, 讓他們心理上有所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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